蚌埠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定期清洁、消毒、维护,保持干净卫生,保障安全使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配备安全头盔及其清洁、消毒、维护情况,纳入对经营企业日常工作考核的内容,督促其加强巡查,对安全头盔脏污、损毁、破旧、缺失的,及时清洁、维护、更换、配备。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