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二)逆向行驶、追逐竞驶;(三)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四)牵引、助推车辆;(五)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