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和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建设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以缆线管廊、缆线管沟为主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