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

综合管廊建设需穿越、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防空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等,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军事用地、树木保护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