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有效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单位等,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与各类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环境保护、防洪排涝、人防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