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入廊管线单位在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的管线需要更新但未按照规划入廊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