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市级综合管廊信息管理平台,并纳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的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综合管廊运维管理系统,实现综合管廊实时动态监测,确保廊体和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