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下列资料:(一)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覆土前竣工测量资料;(三)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地下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覆土前竣工测量资料应当同时移交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