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工程建设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进行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