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划定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范围。

安全保护范围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