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划定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范围。安全保护范围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