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地下综合管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评估,征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