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地下综合管廊运营期间通过收费不能弥补建设、运营成本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