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的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