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二)养护和维修地下综合管廊,定期检测、评估;(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配合和协助入廊管线单位施工、巡查、养护和维修;(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