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交纳入廊费,向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交纳日常维护费。

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建设和运营成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确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