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由政府依法确定运营管理单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应当依法签订投资协议并确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