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入廊管线单位以及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