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