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居家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