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居家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