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市、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退还补贴资金及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