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确定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标准和优先顺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综合评估中心,培育市场化综合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