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和维护,将居家适老化改造与信息化、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逐步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建立家庭养老床位与机构养老床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