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城乡社区为依托,家庭提供基础服务,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服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