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设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国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乡社区公共资源调整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对闲置的场地、场所、设施以及其他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改造,用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利用闲置设施、所属培训疗养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