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接受委托,开展下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一)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干预服务;

(二)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矫治教育服务;

(三)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服务;

(四)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服务;

(五)开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六)其他受委托开展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接受委托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的,应当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