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对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利于对其感化、挽救的成年亲属等参与相关教育活动。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配合的,其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