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推撞、拉扯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身体、恐吓威胁他人;
(二)辱骂、嘲弄他人或者以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等信息传播方式诽谤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六)应当及时制止的其他行为。
未成年学生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欺凌的,学校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