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在履职期间应当做好下列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相关工作:
(一)配合学校研究制订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教育计划,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教育等活动,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教育;
(二)协助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性侵害和暴力伤害的预防处置机制、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三)协助学校加强与社区、家庭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
(四)参与校园及其周边综合治理;
(五)其他与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