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身心健康、预防犯罪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其自我管控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组织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教育,协助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