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接受委托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的,委托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条件和经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向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宣传有关政策,并向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要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