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