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经批准进行市政设施施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挖掘、修复施工由市政设施专业养护、维修单位实施,并及时清理现场,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验收。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及时复原窨井盖,保障施工和其他人员安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