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工程建设施工影响城市功能性照明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安装符合城市照明设施技术规范要求的临时照明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恢复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