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