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收取污水处理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