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