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二十一条有效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巡查、检测、养护、维修;其他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负责巡查、检测、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