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基础技术资料和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