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分段完成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路段或者单项工程,可以分段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