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