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八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一)买卖(拍卖);(二)赠与、继承、交换;(三)以房地产合资合作、作价入股,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合并、分立、被收购或者兼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五)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等方式,以房地产偿还债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