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二)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三)政府代管的房地产;

(四)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五)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