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二)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三)政府代管的房地产;(四)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五)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