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二)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三)政府代管的房地产;
(四)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五)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