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下列房地产可以抵押:

(一)依法获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获得的房屋期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