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期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债权人设定担保的行为。房屋期权包括房屋建设工程期权和预购商品房期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