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租赁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权属来源相关证明;(三)当事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办结。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