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租赁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权属来源未明确或者权属有争议的;(二)依法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属于违法建筑的;(五)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六)违反公安、环保、规划、卫生、教育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