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权属来源未明确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依法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于违法建筑的;
(五)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六)违反公安、环保、规划、卫生、教育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