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一条已修改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地产转让申请书;(二)不动产权属证书;(三)当事人法定身份证明;(四)转让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资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结。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