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二条已修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者购房款,预售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以任何名目收取具有预售款性质的费用;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